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二、婚姻家庭(3)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有人认为:夫妻打架是家务琐事,外人不宜过问。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使得家庭暴力从一开始就未得到有效控制,施暴者的恶行不断加重,导致被害人不是在忍受中倍受伤害,就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一起走向毁灭。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公安机关均可应被害人的请求,干预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琐事,有法定责任的单位、部门均应该过问。

  

  (2)家庭成员不是施暴的对象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然而由于几千年来遗留的封建夫权意识的影响,在一些家庭中,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家庭中,丈夫将妻子视为从属者,认为:“娶来的媳妇是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出来的老婆,揉出来的面,不打不骂不听使唤”。加之,一些妇女经济上不能独立,面对暴力常常默然承受,不善于求助,使施暴者有恃无恐。随着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完善,及对施暴者惩罚力度的加强,家庭暴力将受到有力的遏制。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及人们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家庭将不再成为施暴的战场,家庭成员也不再是施暴的对象。

  

  

  (3)被害人应善于求助

  

  面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应及时求助,尽量在施暴早期就发动社会力量进行干预。一味忍让与迁就,会起到放纵或刺激作用,使施暴者无所顾忌、无从收敛。面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受伤的,应及时就治,并保存完整的病历记载。因为指控家庭暴力,要靠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指控便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被害人的权益就得不到较好的保护,也不能及时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出来。不论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或公安机关求助,上述单位都有义务干预并留有记载。凡求助或就诊后的记载或病历,都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第一手证据。

  

  (4)被害人切勿以暴制暴

  

  许多常年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他们在失去最后的忍耐力和最后的希望时,常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简单最直接地泄出心中愤恨,从而也完成了由受害人到加害者的大逆转。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平时的弱者或投毒、或偷袭、或雇凶,将施暴者置于死地,使自己走进破釜沉舟、鱼死网破的境地。据某省妇联对狱中服刑女性的调查表明,其中219名女性犯罪与家庭暴力有关,占2274%。

  

  

  

  

  

  正当防卫无罪防卫过当罪轻

  

  

  一日凌晨两点多钟,李老汉和老伴儿被一阵紧似一阵的踹门声惊醒,李老汉知道,自己喝醉酒的儿子回来了,便赶紧披衣下地去开门。儿子却嫌开门晚了,操起院门边的一根铁棍抡向老汉。李老汉见状急忙向院外跑去,儿子不依不饶在后边撵。李老汉跑到一个柴垛旁,顺手抽出一根木棒抵挡,他向扑上来的儿子挥去,一棒、二棒均砸在儿子头上,待儿子倒下不动时,李老汉见儿子头上出血了,忙招呼人将儿子送到医院救治,不料儿子却再也没有醒过来。李老汉心情沉重地向派出所投案自首。人民法院虽然最终认定李老汉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李老汉毕竟亲手打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心中有着永远挥之不去的深深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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