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由于本案许一的结婚承诺与小易的绝育手术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一的悔婚,对生育功能缺失的未婚女小易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不应轻信承诺
爱情是没有保险的,承诺也是易变的。如果将未来的生活押在承诺上,那么,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则会既无招架之功,也无反手之力,将会倍受伤害。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变化莫测的生活,多一点小心,有一点戒心,就会减少亲人的担心,避免被骗后的伤心。
(2)不应轻视自己
人们在生活中不应轻视自己,尤其是女人们更应如此。在生活中,应找准自己的立足点,不要为贪图财富和享受而依附于男人,不要做大款们的饰品或附佣。没有人格尊严,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最容易任人摆布、任人欺侮、任人遗弃。
(3)不应轻易放弃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因此,人们要有充分的权利意识,珍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平等权等民事权利,不能轻易放弃。对侵权行为,不能采取一味忍让、退避的态度,更不能以牺牲自己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他人的好感和信任。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将自己置于从属的、被动的、牺牲者的地位,否则,将逃脱不了悲剧人物的命运。
失恋不等于失去一切受挫折并非永无胜日
小迪很喜欢同事陆小姐,向其发起了一系列求爱攻势:请吃饭、送鲜花、发短信。无奈陆小姐不被所动,有求无应。小迪又生一计,开始公然在同事中散布谣言说:小陆不仅是自己的女朋友,还已经是自己的老婆了,两人有多次性关系。于是口口相传,弄得公司上下尽人皆知。小陆红颜一怒,状告小迪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的,均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侵犯名誉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有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爱莫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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