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查理·尼科尔森(1977-1979)
我在技术学院认识的查理。我在上媒体研究课,而她在学设计;当我第一次见到她的时候,我明白她就是那种从我大到想认识女生以来,就一直想要认识的女生。她身材高挑,有一头金色的短发(她说她认识一些圣马丁的人,而这些人又认识强尼·罗顿①的朋友,不过我从未被引见过),她看起来与众不同,而又充满了戏剧性和异国情调。连她的名字对我来说都充满戏剧性、异国情调而又与众不同,因为到那时为止我一直生活在女生只有女生名字的世界,没有这么有趣的。她话说个不停,所以你不会遇到那种乏味可憎的沉默,这个特色似乎是我六年级时大部分约会的通病,而且当她说话时,她说的都是极为有趣的事情——关于她的课,关于我的课,关于音乐,关于电影、书和政治。
而且她喜欢我。她喜欢我。她喜欢我。她喜欢我。或者说至少,我想她是。我想她是。这样的文字逻辑还可以继续推演下去。我从来就无法完全确定女人到底喜欢我哪一点,不过我知道热情会有帮助(连我都知道要拒绝一个认为你无法抗拒的人有多难),而我当然很热情;我不让自己——至少是不到最后关头——惹人讨厌;而且我从来不待太久——至少在还可以待的时候不会——讨人嫌;但是我亲切真诚善解人意全心付出,而且我记得她的事,而且我告诉她她很漂亮,而且我会送她不久前我们聊天时提到的小礼物。当然,这些完全不费力,也完全不用费尽心机:我发现要记住她的事情很容易,因为我其他的事情都不想;而且我真的觉得她很漂亮;而且我没法阻止自己买小礼物送给她;而且我的全心投入不需要假装。这里面完全没有努力的成分。所以有次当查理的朋友,一个叫凯特的女生,在午餐时充满渴望地说她多希望能找到像我这样的人,当下我又惊讶又高兴。高兴的是,查理听到了,而且不是说我的坏话;惊讶的是,我所做的一切只不过是出于自身利益。但似乎这就足够了,这就足够让我变成一个被欲求的人。怪哉。
无论如何,搬到伦敦让我比较容易受到女孩子欢迎。在家乡,大部分的人从小就认识我,或者我爸和我妈——或者认识某个认识我,或者我爸妈,的人——我向来都对自己的少年时期会被公诸于世感到不自在。当你知道你的童子军制服还挂在衣橱里的时候,你怎么能带女孩子到酒吧未成年偷喝酒?假使有女孩子知道(或认识谁知道)就在几年以前,你还坚持要把诺福克保护区和爱斯摩尔国家公园的纪念臂章缝在你的厚夹克上,她怎么会想亲你?在我爸妈的房子里,到处都是我一双大耳朵穿着丑不拉叽衣服,坐在农用牵引机上,在迷你火车驶进迷你车站时高兴得手舞足蹈的照片;虽说后来令人苦恼的是,女友们都觉得这些照片真的好可爱喔,但在当时一切都压得让人喘不过气来。从十岁变到十六岁我只花了六年的时间,难道这六年不足以造成巨大的转变吗?我十六岁时,那件缝有臂章的厚夹克不过小了几号而已。
不过,查理不认识十岁时的我,她也不认识任何认识我的人。她只认识身为一个年轻人的我。我认识她的时候已经老到可以投票,我已经老到可以跟她一起过夜,一整夜,在她的宿舍里,已经有主见,可以在酒吧请她喝酒,而且安心地知道我驾照上鬼画符似的年龄证明就在我的皮夹里……我已经老到有过去。在家乡,我没有过去,只有一堆别人早知道的事,因此没有重复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