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的升迁之路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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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马关条约》(2)
作者 : 吴剑杰




  《马关条约》规定苏州及沙市、重庆、杭州为通商口岸,并须在半年之内开放。既然开为口岸,日本及其他各国就势必将像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等老口岸一样,循例租地建屋,经商贸易。为了避免新开各埠重新出现“租界”那样的“国中之国”,张之洞未雨绸缪,在条约互换后两个月,即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六月初,就要求江苏省及苏州府地方官员“急筹取益防损之道,早占先着”,如预留水道畅通、运货利便之处,利我工商;指定通商界址,杜彼妄求;将界址外之地先行占定,免其将来推广无穷,并详细履勘,绘图具说,以便应对。他听说宁波口岸并无“租界”名目,而称洋人寄居地或“通商场”,准洋人向民间租买地基,建房居住,管辖之权仍属中国,认为内地口岸宜照宁波办法为妥,并报告总理衙门,“俟日本人来苏开议时,当饬派出之员遵示与之磋磨”,希望中央予以支持。九月初,日本驻上海领事珍田到苏州谈判开埠事宜,提出在苏州城阊门外附近地方辟为日本租界,张之洞以其地方逼窄,人烟稠密,如果辟为租界,势必强令居民迁避,坚决不予同意,指示苏州地方官员坚持租界必须距城六里之外,以宝带桥东南大斜港以南一段为妥。日本领事珍田认为宝带桥一带离城太远,“若必以远地相强,只好回沪”,以此相威胁。张之洞不为所动,一面指示谈判代表:“此事不能不争,即或彼固执,不过一时不定议而已,无所谓决裂”。同时电陈总理衙门,说“日本如占附城繁华地方,各国必纷纷援例强占,岂不将苏州城外民居铺户街道全行拆毁,尽让洋人环绕乎,尤无此办法,断断不行”,希望总署通过日本驻华公使转饬该领事,勿得不顾民情,妄为指索。由于张之洞的坚持,最后日本不得不放弃索要阊门,同意划定苏州盘门外六里许的相王庙东南一带,为通商场,为中国人多少挽回了一些颜面。

  甲午战争以前,各国虽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自由向中国输入商品,并享有协定关税等特权,但不能在中国设立工厂,直接从事生产制造;外国轮船也只准航行于中国沿海和长江各通商口岸,不能航行于其他内河。《马关条约》的第六款规定:“日本居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所制造的一切货物,同进口货物一样,除交纳百分之五左右的进口关税和百分之二点五的子口税外,享有免交内地一切杂税(如厘金等)的优惠。还规定,日本轮船得驶入长江直至重庆,及驶入浙江及运河直至苏州、杭州。日本如此,其他各国根据在华利益均沾的原则,也同样如此。这样一来,日本和其他各国都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企业,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从事生产制造,而产品又就地在中国销售,这对中国民族经济造成的冲击和破坏,比进口商品还要大。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七月,张之洞遵旨拟定了十九条补救办法,以减轻上述各款对中国带来的危害,主要内容为:(一)条约中“任便”两字太宽,宜议定限制;(二)示谕产货地方,须先完坐贾厘捐,方准售卖;日本人在内地购买土货,只可暂行租栈存放,不准自行开行,不准自向散户收买,以免夺我产货地方坐贾厘捐;(三)所买土货,务须装运出口,不得在内地转售;(四)日本人在内地制造土货,出产后即完正税一道,运出通商口岸,无论行销内地及运出外洋,均须再完半税一道;(五)日本轮船不准贩运食盐,不准拖带民船,以免影射漏厘;(六)日本航行内河轮船尺寸大小,时刻早晚,须有限制,以免妨碍民船,且只准到指定口岸装卸人货,不准沿途起卸搭载;(七)船只非日本人购置,不得悬挂日本旗,若有冒名、包庇,查出即行充公。为了抢占先着,张之洞劝谕中国商人集资创办内河轮船公司,开辟六条航线,分别由上海至苏州、至杭州、至宁波、台州,至崇明、海门、通州(即南通)和由苏州至镇江。又向朝廷建议:江苏土货大利在棉花、蚕丝,必须全力争之,免使外洋夺我商民生计,应多设纺织、缫丝等厂。但华商力薄,空言劝导,断不能成,非官助商力不可,办法是由政府出面代借洋款作为七成成本,地方设一商务局,派公正官绅总理局事,负责具结领款和届期筹还,再由商人自筹三成,全省同心,当不甚难。这套办法,张之洞称之为“官绅商合力,保护江省商民生计”,如果成功,“不独东洋计阻,且西洋之纱亦必不来,洋商丝厂亦不能再添”。为了兴利除弊,力障狂澜,张之洞不顾人们说他“好借洋款”的讥评,奏准息借洋商二百二十六万两,用以支持江省商民购办机器,设厂制造。他还把湖北订购的纺织机器(四万零八百枚纱锭)低价转让给张謇,支持他在出产优质棉花的家乡南通,开办大生纱厂,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以纺织为主的中国近代最大的企业集团。
湖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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