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的升迁之路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上篇
留住澳门(2)
作者 : 吴剑杰




  鸦片战争后,英国割占了中国领土香港,葡萄牙人曾多次利用中国被打败的机会,要求割占澳门,清政府没有同意。1884年~1885年中法战争后,由于战争的消耗和战后大办海军,清朝财政更加困难。这时,管理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英人赫德建议对进口洋药(鸦片)实行税厘并征,并只准从香港一口进入,杜绝走私,说这样每年可以增收几百万两白银。清政府自然很高兴,决定派赫德去香港谈判此项事宜。不料港英当局提出,必须以澳门同样办理税厘并征为前提,因为如果香港一地缉私并征,鸦片走私必然流向澳门,澳门受益,香港却受损,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有求于葡萄牙人,葡人于是又一次乘机提出对澳门的领土要求。光绪十二年(1886年)三月二日,中葡两国代表在葡京里斯本签订有关澳门的会议草约,其中有“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和“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两条。朝廷解释订约的理由是,澳门久为葡人盘踞,无法收回,倘准其永远居住,可以设关收税,可以杜绝他国对澳门的觊觎,并下令两广总督遵照办理。四月二十四日,张之洞奏陈条约之弊,请求缓定。他列举七种可虑,说葡国早已衰落,“我之可以逼葡,葡之不足病也”,现在因事要求,曲徇其请,迁就立约,是“因筹饷而先损权”;澳门开此恶例,日后列强乘机伺便,接踵效尤,将何以对。且各国垂涎澳门已久,若以强力夺占,中国为局外之观,无从庇护,澳门终非我有。鉴于草约已立,势难中止,他提出五条补救措施,包括应声明澳门仍是中国疆土,让与葡人永远居住,葡国不得让与他国,如此则我有让地之名,而无损权之实;划清澳门陆界、水界,陆界坚持以围墙为界,不得尺寸有逾,水道准其船只往来,但无管辖之权;条约详文有“澳门及澳门附地”一语,意极含糊,又有“与葡国别处属地无异”一语,措词亦谬,应详细校对汉文,以防狡混而免侵越。最后,他请求朝廷暂缓批准。七月初九日,他致电主管签约事宜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重申澳门旧界止于关闸外围墙,关闸内为官地,历年葡人渐图混占,居民相持不从,闻属葡多不愿,并说洋药税厘并征,利弊全在香港,澳门无足轻重。为调查澳门详情,他决定派广东巡抚吴大澂亲赴澳门。此举史无前例,而且还要带五艘兵船,总署认为动作太大,再增枝节。张之洞不为所动,同意吴大澂如期赴澳,于七月十六、七、八等日实地履勘各村各岛,回省后两人反复筹商,决定就划清界址一事,联名再奏朝廷,暂缓定约。奏折述及澳门现状时说:“澳门一带,有葡人原租之界,有三十余年久占之界,有十余年来新占之界,有近数年图占未得之界,区别甚多,实非一致。”条约中如何分别处理上述不同状况,他提出的原则是:“原租之地听其居住,已侵占之地明示限制,察其于我有无大碍,分别租给、收回,未侵占者力为划界,严加防范。”据此,他主张围墙以内原租之界,听其永远居住,围墙以外至关闸以内久占之界,葡人已成之花园、洋房、马路似可听其自然,不必拆毁,至于兵房、炮台,如能收回固善,即听其存留亦无大碍,此界内的望厦等七村的民居民田,当划清界址,竖立碑石,已占者作为借居之界,未占者仍作官界,今后不得逾越。其澳门半岛以外潭仔(今名函仔)、过路环(今名路环)两岛,应当赎回,或已占者准其暂行租居,酌定年限,断不容其占有。他再次请求缓签条约,说澳门葡人米粮皆由内地接济,米船数日不到,立形困窘,其陆路炮旧兵单,海中只有几条小巡轮,我不急于签约,葡国断不敢与中国启衅,现在急于签约,是怕中国生悔,失去就要到手的诸多利益,所以彼利在急,我利在缓。

  尽管张之洞不厌其详地陈述条约的弊害,希望能引起朝廷主事者重新审思,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光绪十三年(1887年)十月十七日(12月1日),以里斯本草约为基调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在北京签订,这是葡萄牙人入居澳门三百余年第一个涉及澳门地位的条约,并由此取得永居澳门的法律依据。张之洞没有能阻止条约的签订,甚至也没有像他主张的那样,延缓至十年后再议,但并非毫无收获,条约虽然有中国允许葡国永居(原草约为永驻)、管理澳门的约定,却没有了张之洞曾经指出的“以及属澳之地”和“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等含糊、荒谬的文字。这就实际上肯定了澳门仍然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葡人只是在划定澳门界限之内有永久居住的权利。澳门的领土主权总算留住了。
湖北人民出版社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