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的升迁之路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上篇
招安刘永福(1)
作者 : 吴剑杰


  张之洞可以私下向知心友人发牢骚,说气话,但决不会甩手不干。所谓“乘胜即收”的决策已不容置喙,停战撤兵的严旨不容违抗,于是,他把抗争放在即将开议的条约内容上,想尽量挽回一些国权损失。光绪十一年(1885年)三月初三日,他奏请朝廷,在与法国谈判天津简约的详细条款时,对原约提出几点修改补充:(一)我虽撤兵,彼亦不得进兵,应原地驻扎;(二)越南与广西近界的谅山、高平、广安和与云南近界的保胜等,应划为中立缓冲区,法军不得屯兵、筑炮台,以免离近生衅;(三)法军应立即撤离台湾基隆、澎湖,以显示和好诚意;(四)原津约但言于法国商务极为有益,应改为中法商务彼此均有利益,以昭平允;(五)原津约有法越条约内“不插入伤碍中国体面”字样,语意含糊,应载明听越朝贡于中国;(六)刘永福及其黑旗军,法军不得寻仇攻击。他提醒朝廷,乘此撤兵限内,彼或虑变,较易商量,尚可补救一二;若我兵已退,彼军渐集,据要养力,重又要挟,更难争论。十九日,张之洞又致电实际主持和议的李鸿章,说“我兵既退,诸事难商,公老于戎行,何不虑此。会议详约,万望力争。天下责望,惟在公也”,希望李鸿章能够重视他的上述意见。可是老于世故的李鸿章回电却说,议约的事始终由朝廷主持,虽说授予我全权,其实“不过奉文画诺”而已,你这样高抬我,是因为不知内情。张之洞又一次徒叹奈何,但仍作最后的努力。他致电督办福建军务的钦差大臣左宗棠:“闻详约数十条数日内即画押,无非利法害华之事,洞请发沿海、沿边疆臣筹议,不报。洞前后电奏二十二次矣,三争撤兵,余争条约、地界、商务、刘军、义民,初则严责,后则不理。人微言轻,无术挽救。若再草率画押,后悔莫追。公有回天之力,幸速图之。”无奈,左宗棠这位湘系元老、中兴名臣,同样无力回天。四月二十七日,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在天津正式签订由法方提出的《中法新约》十条,除继续保留原天津简约有关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占领,从越南撤兵,允许法国进入广西、云南等地通商外,又增强了中国应降低进出口关税、中国将来在南境修建铁路须与法国商办,以及双方派员勘定中越边界等。通过以上条约规定,法国实现了挑起这场战争的主要目的,它承诺的惟一义务,是从台澎地区撤兵,但前提是中国军队必须首先从越南北部撤走。当时在越南的中国军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政府名义派出的正规军,这些军队在《中法新约》签订前实际上已经奉命全部撤回;另一种是被称之为“匪党”的非正规的农民武装,其中尤以刘永福领导的黑旗军势力最大。条约第一条规定,对于这类“匪党”,中国政府必须设法解散。为了刘永福和黑旗军的命运,张之洞不得不再次苦争。
湖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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