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死难者家属指的是1945年4月1日与死难者具有以下各项亲族关系的人:1. 配偶;2. 孩子;3. 父母;4. 儿孙;5. 祖父母;6. 兄弟姐妹。接受支付抚恤金的顺序按照上述各项所示顺序进行,如果1945年4月1日后,上述顺序在先的家属已死亡,则由同一关系的其他人或下一个关系顺序的亲属领取抚恤金。
第四条 每个死难者抚恤金数额为7万日元。但是由于存在拥有两个以上死难者的家属,或者同顺序的其他人亡故,有两个死难者的家属,抚恤金为15万日元,有三人以上死难者的家属抚恤金为21万日元。
第五条 如果同一关系项中有两个以上的家属同时领取抚恤金,就将死难者的抚恤金平均分配该死难者的每位家属。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有意领取抚恤金的家属应于1951年1月31日之前,持能够证明领取此法律规定领取抚恤金的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证明与死难者关系的或写有其姓名的资料,到外务省指定的地点向外务大臣申请……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提出申请者,不得领取抚恤金。
第七条 向日本邮船株式会社支付抚恤金1784.3万日元。
附:本法案从1950年8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法律,日本政府分别向死难者家属支付了抚恤金,向邮船株式会社支付赔偿金1784.3万日元。其中向日本邮船公司所作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当年“阿波丸”船保险金1298万日元,另加上5年共计5%的利息。
在日本战败、国家处于被占领的气氛下,盟国占领军禁止向战争中阵亡的日本军人及其家属和海外撤回的参战人员支付抚恤金和实施救援。
“阿波丸”的赔偿,被日本政府称为绝无仅有的惟一特例。
但另一方面,日本政府的赔偿规模,和当初它向美国提出的赔偿数额比较,却相去甚远。即便是客观一点来看,这点赔偿都可以说也出人意料的菲薄。
据了解,每位死难者7万日元的赔偿数目是根据霍夫曼公式计算出来的。因为不可能对两千多名遇难者及其家属实施全面的调查,那么,这一赔偿方式其实不过是一种简单的应付和应景的交代罢了。
后来,日本政府也拟订了其他的赔偿事项,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或者根本就没有打算去真正实行。
在赔偿问题上,美国政府转嫁了责任,日本政府则轻描淡写,而受到损害的是“阿波丸”死难者的家属。
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与政府交涉,他们自发成立了“阿波丸”死难者家属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