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布事件很可能等于送给日方这一情报;(特别是没有掌握幸存者的情况下)
3. 通过海军的报告,我们知道这艘船的确是由海军潜水艇击沉的。而日方掌握的消息是可能因船体内部发生爆炸,或无意碰触水雷,或被其他危险物击中而导致沉没;
耐人寻味的是,助理国务卿又不同意上述意见,他认为“应该向美国国民披露这一消息”。助理国务卿说,“海军要公布的草案下午就送来,” 接着,又问道: “关于这一事件,紧急战时状态处理局是否草拟了通知日本政府的文件?”
布利特回答:在此之前,应该再考虑战俘事务局的意见以及美国政府采取什么措施等问题。
助理国务卿又问:战俘事务局的会议何时召开?
布利特回答:可能就在今天。
4月4日,就在这一天内,海军部的报告,紧急状态处理局的信件,电话会议,战俘局的会议,……美国政府忙乱一团,不可开交。
紧急战时状态处理局工作人员同有关部门进行一番磋商之后,作出以下的报告。
紧急战时状态处理局工作人员向布利特的报告
布利特先生:
遵照您的指示,我们在4月5日中午与战俘事务局的达文泽斯大尉和巴涅伊大校见了面,协商提出有关事件决策的提案。针对此事,我们就以下两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讨论:
A. 将此事件主动通知日本,还是等日本提出抗议后,根据抗议的内容采取因应对策;B. 采取何种办法既安抚日本又能要求其继续进行救援物资的运送工作,并且达到交换双方扣留人员之目的。
对于A,巴涅伊大校认为,美国应当主动告知日本所发生的一切,大校还在讨论中和著名的日本问题专家梅亚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一致的认识。达文泽斯上尉也同意他们的看法。
巴涅伊大校为说明自己的理由,阐明如下:
1. 通过主动公布这一事件,可以表示我们对日方的诚意。让日方明白我们不想向他们隐瞒真相;
2. 主动公布事件,能够缓和日本所要采取的态度和措施,并使已经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
如果我们闭起眼睛不采取任何措施,将会极大地影响日本所要采取的态度。如果日方得到情报,可能会利用这一事件,运用各种方法进行不利于我们的宣传。设身处地想,如果我们处于日方的地位,恐怕也会采取同样的(激烈的)对策。现在,无论我们向日本作怎样的解释,都不可能得到谅解。因此,收集有关此次事件的全部情报(现在还嫌太少),用来对付日本的抗议,可能效果更会好些。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该船偏离了航线较多,而且夜间航行未启开照明。如果这样,我们就无须进行辩护。
因此,我们今天会议的讨论结果为2∶1,决定立即进行公布,由达文泽斯负责起草国务院给日本的通知。
在讨论中,我们重点考虑了日本政府对我们是否先采取行动以及我们要作出怎样的反应。我们也认为,应当由国务院下属的远东局决定国务院应采取何种态度。
对于B,俘虏事务局认为,无论事故责任经调查确定在哪一方,将来进行救援物资的运送和交换扣留人员的最好方法,是送给日方船只以代替沉船,估计日方对以钱的形式支付不感兴趣。
国务院可向美国总统建议赔偿给日本同样型号、大小、价值的代替船只。
战俘局赞同国务院的代表向海军提出的信件。
最后的意见:美国国务院认为,击沉“阿波丸”的原因和真相尚处于未明了状态,公布此事可能给美国政府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决定在掌握详细的情况并作出准确的判断之后,再将此事公之于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