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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众生百态
罪在金莲?罪在社会?(3)
作者 : 黄霖




  再看潘金莲的死,是不是死于有罪,罪有应得?小说所交代的是,潘金莲死在武松的刀下。武松之所以要杀死金莲,完全是为了替兄长报仇。他的兄长就是被潘金莲勾结情夫毒死的。“谋杀亲夫”这个罪名,不论是在明代还是在现在,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恐怕都为刑法所不容。从这个意义上看,潘金莲的死是罪有应得。但问题在于她为什么会走上“谋杀亲夫”这条道路?这当然与当时社会的制度、传统的道德大有关系。男女不平等的法律与思想,无疑阻隔了女性追求爱情自由的道路。在明代,男性自亲王至庶人,皆有权娶妾,而妻妾不得事二夫,违者以奸论。潘金莲憎嫌丈夫,而“和西门庆做一处,恩情似漆,心意如胶”(第四回)。她对西门庆说:“奴家又不曾爱你钱财,只爱你可意的冤家,知重知轻性儿乖。”(第八回)这从她的角度来看,似乎也是在追求一种“灵与肉”相结合的婚姻。但当时的法律与道德都不允许她有外遇,不允许她有自由的追求,于是一旦事情败露,就铤而走险。从这一点来看,也可以说是罪在社会。于是,从“五四”以来,不时会看到人们对潘金莲充满同情,一时间将她与安娜·卡列尼娜,乃至朱丽叶等相提并论。这种同情无疑是用现代的意识来观照古代的结果。但是,假如我们同样用现代的意识来从另一方面来考察的话,她与西门庆的偷情与谋杀,毕竟是一己之肉欲恶性膨胀的结果。她自恃“有些颜色,所禀伶俐”,丈夫配不上,却不曾有过挣脱这个不美满婚姻锁链的表示和举动,而只是一味地“好偷汉子”,“勾引”那些风流子弟(第一回)。男性在当时有权娶三妻四妾固然丑恶,那女性事二夫三夫就是美事吗?当西门庆“十挨光”第一次捏她脚时,她清楚地知道这是在“勾搭我”而并非是什么爱情。其实,武大还是比较宽容的。他挨了一脚,躺倒在床上,只是希望潘金莲“可怜我”,“扶得我好了”,以后就“都不提起”(第五回)。可是潘金莲一味追求的是与西门庆“二人在房内,颠鸾倒凤,似水如鱼,取乐欢娱”,以致“贪欢不管生和死”(第六回),把丈夫活活地毒死。她个人的私欲得到满足了,但这是以他人的生存权作为代价的。明代后期,鼓吹人欲,张扬个性,对封建礼法发动冲击,自有它的积极意义,但凡事过了头,完全不顾任何一个正常社会所必须维护的正常秩序,也必然为社会所不容。因此,潘金莲之死,是“淫”与“法”冲突的结果。既不能把一切归结为她的“淫”,也不能盲目地同情她的“淫”。她的死,社会有责任,她个人同样也有责任。社会不能超越不平的礼法,她个人也不能克服人性中的弱点。在膨胀的私欲与社会的法制的严重冲突中,这个似花如玉的青年女子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刀下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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